藥大學〔2019〕57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管理我校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的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應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校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配合開展勤工助學工作。
第六條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工作處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管理規定之列。
第七條學生工作處下設專門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八條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由有關用人單位按學期提供并報學生工作處。由學生工作處推薦條件合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九條凡需參加校内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須經本人申請并填寫《中國藥科大學勤工助學申請表》,由所在院系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處。
第十條學生工作處根據各用人單位提供的項目及要求情況,公開招聘或推薦學生,按略多于項目所需人數的原則,向用人單位提供推薦名單,由用人單位擇優錄用。
第十一條經學生工作處同意成立的學生勤工助學組織應在規定的範圍内(包括活動的區域、時間和活動的形式與内容等)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并服從學生工作處的管理。
第十二條各院系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推薦學生勤工助學上崗工作,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學生勤工助學先進個人”獎項,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四章學生工作處(勤工助學工作)的主要職責
第十四條确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内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建立和完善申請勤工助學學生信息庫。
第十五條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六條向校内各用人單位推薦勤工助學學生,開展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根據崗位情況對上崗學生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配合學校計财處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标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産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對安排學生從事危險性勞動的用人單位,學生工作處将取消其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條對全校勤工助學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對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對勤工助學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規現象進行處理。
第五章 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學校各部門、單位應重視勤工助學工作,努力為學生勤工助學提供崗位,并做好必要的勞動保護。凡需要使用臨時工的部門、單位,如工作崗位的性質适于學生的,應盡量安排勤工助學的學生上崗。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使用學生勤工助學,應向學生工作處提出申請,由學生工作處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對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指導、考核和管理,做好必要的勞動保護。對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情況應及時向學生所在院系反饋。對不認真履行指導、考核或管理職責的用人單位,學生工作處将減少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不服從管理,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勤工助學學生,可以減付或建議學校減發其勞動報酬;對經教育不改或不适合崗位要求的勤工助學學生,可以辭退或要求撤換。
第六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在學有餘力的前提下進行,以不影響學習為原則,要妥善處理好學習與勤工助學的關系,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如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的,學生工作處可調整或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按照要求,參加由學生工作處或用人單位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及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産、生活秩序及校園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在勤工助學過程中考核不合格的學生,經學生工作處核實後,可視情節,給予其減發勞動報酬、終止勤工助學活動、取消接受其它資助資格的處理;違反校紀校規的,還将根據《中國藥科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給子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過程中,因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緻使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遭受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三十條 學生可以向學生工作處, 或所在院系,或有關部門咨詢有關勤工助學的事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向申請勤工助學崗位;可以對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勤工助學過程中,依照法律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三十一條 設崗原則:
(一)學校應積極開發校内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内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适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
第八章 勤工助學經費
第三十三條 勤工助學經費應專款專用, 由學生工作處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與校内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工作處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内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三十五條 學生的勞動報酬按月發放,原則上一般每小時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條 學生的勞動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或糾紛,各方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藥科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藥大學〔2014〕184号)同時停止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以上内容摘自《中國藥科大學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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