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藥科大學服兵役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藥大學﹝2022﹞96号
第一條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國家對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教育資助。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學生是指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中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
第三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複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後,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四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複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标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标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五條下列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六條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七條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八條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一個學制期。對複學或入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曆的不在學費減免範圍之内;攻讀更高層次學曆後二次入伍,可以類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層次學曆教育階段的資助。
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複學後接續完成規定的剩餘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後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在校期間學生留級,按國家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資助年限;在校期間學生轉專業,按現專業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計算資助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專科或本科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
第九條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I》(以下簡稱《申請表I》,一式兩份)并提交學校學生工作處。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複印件和本人簽字的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學生工作處對《申請表I》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标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I》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将《申請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後,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I》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将《申請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寄送至學生工作處。
(五)學生工作處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後,對各項内容進行複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于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學費部分),并将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将代償資金一次性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十條退役後自願回校複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後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學生到學校報到後向學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以下簡稱《申請表Ⅱ》)。
(二)學生将《申請表Ⅱ》交至征兵、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三)學生将《申請表Ⅱ》原件提交至學校計财處加蓋公章後,再将《申請表Ⅱ》原件和《退役證書》複印件,提交至學生工作處。
(四)學生工作處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逐年減免學費。
第十一條 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二條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
第十三條每年10月31日前,學校将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四條因故意隐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 。
第十五條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學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學校在收回資金後,及時逐級彙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十六條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因病不适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部門确定。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中國藥科大學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的通知》(藥大學〔2020〕261号)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部)、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以上内容摘自《中國藥科大學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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